注意:财政部新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全新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广大考生中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办法详细阐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管理以及使用等多个环节,为考生们提供了更加明确、规范的指导。随着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证书已成为衡量专业能力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标尺。此次新办法的出台,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合格证管理制度,也为考生们的备考之路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以下是具体详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简称全科合格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制作、审核和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申请、办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 5 年内有效。对在连续 5 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凡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均可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自行查询、下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
第五条 存在个人信息变更(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情形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须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户籍变更材料和已取得的有效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申请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存在考试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难检字等情形,造成与其实际姓名或身份证件不符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地方考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全部资料或者以往年度难检字表等确认材料,制作文件(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考办。其中,地方考办应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应当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同时,地方考办还应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对考生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上报数据电子文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并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填写日期、加盖地方考办公章。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六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持有人发生个人信息变更(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供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户籍变更材料、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提出个人信息变更备案申请。地方考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汇总本地区申请人的全部资料或者以往年度难检字表等确认材料,制作文件(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考办。其中,地方考办应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应当签字并加盖考办公章。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地方考办予以补正;审核无误的,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第八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凡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均可在网报系统自行查询、下载全科合格证电子证书。
第九条 纸质证书丢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全科合格信息确认。
第十条 对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原则上不予变更。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时依申请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 9月 24 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财考〔2019〕3 号)同时废止。
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文件(式样)
综上所述,财政部新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合格证管理、保障考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备考和申请。同时,也建议考生们加强自我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相信在政策的引导和个人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考生将能够顺利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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