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2020年中会《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2020-07-30 10:22:24

  中级会计师2020年考试时间为9月5日至7日,为了帮助大家备考,优路教育总结了中会《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供参考学习:

  一、解散★★

  (一)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链接】届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1.法院应当受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1)两年开不了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两年无有效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董事长期冲突: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以公司作为被告。

  4.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二、清算★★

  【思考】解散一定要清算吗?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2)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

  1.自行清算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1)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人民法院当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注意】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指定清算人员的确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组责任

  1.自行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指定清算

  指定清算的,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3.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 股东、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4.指定清算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

  (三)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程序

  1.登记债权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未按期申报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也予以登记,可在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解释】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3)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2)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算债务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完成债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法定)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后,应当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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