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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遗失物所有权

2025-02-27 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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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栏目,我们深知每一位学员对于《经济法》科目考点的掌握是考试成功的关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我们特别整理了每日考点汇总,力求让每一位学员都能轻松把握考试要点。今天,我们将聚焦“拾得人不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这一重要考点,并通过一道多选题,带领大家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1月每日考点汇总

 

【考点】拾得人不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多选题】甲对乙享有 50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7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 8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10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000 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 7000 元债权
B.乙对戊的 8000 元债权
C.乙对丙的 10000 元债权
D.乙对丙的 5000 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选项 A: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 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选项 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通过对以上考点的解析和例题的探讨,相信各位学员已经对“拾得人不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这一考点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在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学员提供教学资源和贴心的备考指导。未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考点解析和模拟试题,助力每一位学员顺利通过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广大学员关注我们的相关推荐内容,获取更多考试信息和备考资料。在优路教育,让我们一起为梦想加油,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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