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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出品: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精讲二

2024-05-18 14: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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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名2024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要抓紧时间投入学习了,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第一章第一节: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考点3:行政法的渊源

名称 制定机关 举例 备注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XX法》

如《立法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效力层级仅次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一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税收征收管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强制法》

法律 【注意】法律保留原则。比如,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XX细则》

《XX规定》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办法》

《XX规则》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政府、自治州政府 《XX地方XX办法》

(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2)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适用

名称 制定机关 备注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

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他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新一般VS旧特别

 

法律之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提意见 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 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VS地方政 国务院裁决

 

考点4: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内容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

(5)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3.要素

主体 行政主体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客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内容

 

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职权与职责) 职权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职责 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
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参与权、受益权(就业权、享有社会福利权、获得许可、奖励等权利)和行政请求权
义务 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和执行行政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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