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会考前冲刺重点知识点复习-《经济法基础》
考点1: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属于】大于等于18 周岁
【视为】16 周岁≤未成年人<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考点2::会计档案的保管、鉴定和销毁★★★★
1.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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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年限 |
会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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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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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特殊:固定资产卡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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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
2.鉴定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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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能不能 销毁 |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3)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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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销 毁 |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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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清 册签章 |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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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销 |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考点3::票据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背书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
托收款”、“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3.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5.禁转背书--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7.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8.附条件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考点4:增值税--进项税额★★★★★
1.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点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一利润总额十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考点6: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x(1-20%)+稿酬所得x(1-20%)x70%+特许权使用费x(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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