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税款征收措施②
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每一位备考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都承载着对未来的期许与梦想。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考试要点,顺利通过考试,我们特别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科目的核心考点内容。今天,让我们聚焦“税款征收措施”这一重要章节,详细解析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欠税清缴及税收优先权等关键知识点。优路教育将陪伴您每一步,助您在备考路上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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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税收保全措施 | 强制执行措施 | |
| 适用范围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
| 措施 | 金融机构协助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 财产方面 |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 内容 | 税款 | 税款和滞纳金 | |
| 批准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
| 不适用的财产 |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注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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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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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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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境清缴 |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
|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
| 欠税报告 |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
| 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情形: (1)欠税人解散、撤销、破产、合并、分立: (2)欠税5万元以上者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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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

通过本次对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中“税款征收措施”的详细解析,相信学员们已经对这些重要考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优路教育将继续秉承专业、严谨的教学理念,为学员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备考资料和贴心的学习支持。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即将到来的初级会计师考试,预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开启职业生涯的新篇章!更多备考资讯和每日考点解析,请关注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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