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知识点2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原则上,行政许可由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二)授权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授权组织须满足以下要求:
1.授权依据为法律、法规;
2.被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
4.授权组织独立承担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机关
1.委托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
2.受托者仅限于行政机关;
3.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4.受托机关不得转委托;
5.受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6.由委托机关承担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7.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例:司法部可以委托律协实施律师许可证。(×)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地方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需要注意的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将原本属于不同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许可集中于某一个行政机关,许可权实质上已存在横向的转移。
例:省级地方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五)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一个窗口对外”涉及的是一个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之间在办理一个许可事项中的协作,无关于许可权的变动。
例: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六)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统一办理的部门负责受理许可申请,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在汇总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许可决定。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涉及办公场所的集中,典型的如政府的政务大厅,各个部门派驻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设置一个办公窗口,许可权仍属于原部门。
二、实施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
其一,可以委托代理人,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其二,申请方式多样,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其三,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例:在申请人书写困难的情况下,可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许可申请。(×)
(2)行政主体
其一,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其二,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其三,如果申请人要求行政主体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行政主体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其四,行政主体负有采取电子政府方式办理的义务,应当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以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并应与其他行政主体共享许可相关信息,提高效率,方便申请人。
2.受理
对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的受理程序有以下注意事项:
(1)受理
如果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
(2)补正缺陷后受理
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例:申请人先后两次被告知补充许可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其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其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在决定不受理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其三,申请材料存在缺陷,在告知补正后,仍未补充或更正的。
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均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形式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实质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3)听取意见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能够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跨级审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例1: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只进行形式审查。(×)
例2:对某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例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准备一式两份的申请材料,分别报送两级机关。(×)
4.决定
(1)决定方式
其一,决定方式包括准予许可和拒绝许可。无论是准许许可还是拒绝许可,均须以书面方式作出;
其二,准许的许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其三,不予准许的许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例1:行政机关作出退回补充许可申请材料的决定。(×)
例2:无论是准予许可还是拒绝许可的决定,均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决定期限
许可决定的期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二,原则上20日内作出决定。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无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其三,原则上45日内作出决定。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45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其四,10日内送达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此外,以上的许可决定期限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其一,所有实施许可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其二,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应予扣除。行政机关应将上述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例1: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例2:原则上,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月内作出许可决定。(×)
(3)决定效力
许可决定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全国性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其二,区域性许可。由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一般在其辖区内有效。
5.听证
(1)听证启动方式
听证的启动方式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
其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其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期限
听证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有关期限的规定:
其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其二,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其三,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听证回避
包括程序性回避和实体性回避两种情形:
其一,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此类人员回避;
其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5)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例:许可听证笔录是作出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6)听证免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例: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应由听证申请人承担。(×)
6.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7.延续
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
(1)期限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默认
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例: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不准予延续。(×)
(二)特殊程序
1.特许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2.认可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国家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核准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审定。
4.登记
通常仅作形式审查,需要实质审查的指派2人以上进行核实。
5.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如果多个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以上的特别程序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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