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行政许可》知识点

2020-12-15 15:07:44

  【知识点详解】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实质是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来界定一般性禁止事项的范围,而后通过行政许可的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解禁,从而发挥保障安全、配置资源以及提供公信的功能。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

  其一,行政许可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从而为其带来一定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许可的第三人而言,行政许可可能产生负担性,如排污许可可能影响破坏周边居民的生态环境。

  其二,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其三,行政许可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行政机关是否受理许可申请,也不论是否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均要求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回应。

  其四,行政许可的作用对象具有外部性。行政系统内部审批或行政机关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事项的审批,不在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范围之内。

  例1:准许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授益性,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负担性。(×)

  例2:在特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作出许可决定,事后补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

  例3:行政机关以口头答复的形式拒绝公民的许可申请。(×)

  例4: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基金项目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适用

  一、设定权限

  (一)设定文件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设定权限

  1.经常性许可的设定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经常性许可。

  2.临时性许可的设定权限

  (1)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许可;该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地方立法的许可设定权限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须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例1: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

  例2: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例3:申请网吧经营许可证,须到当地的网吧管理协会办理认证手续。(×)

  例4: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必须是北京户籍。(×)

  二、设定条件

  (一)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1.普通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典型如排污许可证、驾驶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2.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典型如交通运营路线的特许经营证、采矿许可证等。

  3.认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典型如律师证、会计师证、医师证等。

  4.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典型如消防验收、特种设备的检测、生猪屠宰检疫等。

  5.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典型如公司登记、社团登记等。

  6.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可以不设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的事项,不应当设定许可。(×)

  三、设定与评价程序

  (一)设定程序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承担两项程序义务:

  1.听取意见

  可以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2.说明情况

  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内容是设定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二)评价程序

  1.设定机关定期评价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实际情况下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适时评价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向制定机关报告。

  3.社会公众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例1: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例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四、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因《行政许可法》未予授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有权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文件亦存在严格限制:一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二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五、停止实施

  省级地方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注意停止实施的各项条件:

  (1)决定主体:省级地方政府;

  (2)事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3)程序:国务院批准;

  (4)条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5)范围:在省级地方政府辖区内停止实施

  例1:省级地方政府对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例2:省级地方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例3:地方政府对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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