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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 男友假意自杀,女友挺身相救却溺水去世

2021-02-24 15:50:08

案情概要

情侣拌嘴,男子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闻讯赶到后,明知自己不会水,还是下河对男友实施相救,结果却是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此事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一起刑事案件?20日从淮安市检察院获悉,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淮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据承办此案的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先行行为导致孙某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因李某无救助能力,也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李某与女友向来关系较好,只是因琐事赌气,而主观上并不想孙某死亡,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对于女友孙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友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来自扬子晚报)

该案例涉及的法考知识点:

1.意外事件(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案点结合:

意外事件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主观阶层的要件,在判断犯罪时,先判断客观阶层的要件是否具备,在具备了客观阶层的要件之后,再进入主观阶层要件的判断,如果客观阶层要件都不具备,此时,无需进入主观阶层进行判断。本案中,首先看客观阶层,李某属于犯罪主体(行为主体),其行为导致女友死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且李某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故李某在客观阶层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判断主观阶层,李某在将女友拖至深水区时并非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不能认识到、不能预见到,在有预见的情况下造成了损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2.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和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点结合: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其成立条件:(1)客观阶层,第一,有危害行为;第二,有实害结果;第三,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2)主观阶层,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会造成实害结果存在过失心理。不具有责任阻却事由。

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其成立条件:(1)客观阶层,第一,有危害行为;第二,有实害结果;第三,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2)主观阶层,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会造成实害结果存在故意心理。不具有责任阻却事由。

本案中,客观阶层的要件李某都已经具备(在意外事件中进行了分析)。接下来看主观阶层,主观阶层李某对于将女友拖至深水区的行为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意外事件)是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关键。

首先,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放任(听之任之)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

在判断主观罪过心理时可采取如下判断步骤:

本案中,李某对危害结果能认识到,对结果的发生不能判定积极追求,但也无积极避免,更多应是听之任之,故主观心理属于间接故意,故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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