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 从“23岁女孩货拉拉跳车身亡”案例中,作为法考生哪些是我们所关注的?
案例案情
21日晚,一条“23岁女生在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的新闻在网络传播并引发大量关注。据当事人弟弟介绍,其姐姐车莎莎于2月6日晚9点左右在货拉拉平台下单搬家货运服务,上车6分钟行驶至岳麓区曲苑路段后司机周师傅报警称乘客跳车自杀。(事实一)
随后警方赶赴现场调查并联系急救车将受重伤的车莎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4个小时的手术抢救,车莎莎当晚暂时脱离生命危险转至重症监护室。但后续因车莎莎身体又出现多项恶化,经抢救无效后于2月10日不幸离世。(事实二)
21日晚货拉拉发布事件说明称,2月6日当事人司机(周师傅)在乘客跳车后立即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将其送往医院救治。2月8日货拉拉成立了专项小组积极负责此事,9日于家属取得联系,11日与家属首次见面沟通善后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事实三)
车莎莎叔叔表示整个事件中家属最大的疑惑就是司机为什么会多次偏航,驶向偏僻路线。家属向紫牛新闻记者展示的平台截图显示,当晚司机并没有按照货拉拉平台推荐路线走西二环至枫林路行驶,而是走岳麓大道至下旺龙路,之后便频繁偏航绕路行驶到曲苑路上。(事实四)
材料来源于——《紫牛新闻》
如何运用法条来理解案情?
1.根据事实一,请问当事人车莎莎与货拉拉公司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货拉拉公司对于当事人车莎莎负有什么样的法律义务?
作为法考生:当事人车莎莎与货拉拉公司通过货拉拉APP订立了运输合同,所以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货拉拉应该按照约定将人或货安全的运输到约定地点。
2.根据事实二,如果医院在救治患者过程中存在过错,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为法考生: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有过错,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事实三,当事人车莎莎“跳窗自杀”,货拉拉公司司机周师傅需要负责吗?理由。
作为法考生:司机周师傅不用负责。如果司机周师傅和货拉拉公司之间是用工劳务关系,我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由用工单位货拉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员工司机周师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向其追偿。
4.根据事实四,货拉拉公司司机周师傅多次“偏航绕路”是否构成违约?应当如何处理?
作为法考生:我们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货拉拉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的路线,进行运输。而本案例中,货拉拉公司司机周师傅多次“偏航绕路”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司机周师傅既损害了当事人车莎莎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个时候受损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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