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冲上热搜
案情概要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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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我们民法理论界又称为家务劳动补偿。之前在婚姻案件偶有适用,这个制度必须是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此时离婚才能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条对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了保护。
2.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先生和王女士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判决双方离婚是合情合理的。
3.关于5万元家务补偿是否适当?
民法典确定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补偿多少,这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每一个家庭都不同,所以很难做到补偿金额的统一,并且结合个案平衡原则和个案比例原则,予以确定补偿金额。法官可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裁量:
(一)女方在家务中所付出的劳动量
(二)男方的经济实力
(三)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
所以,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金5万元,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的确定,并不是通过每个人的价值观来进行判断的。
4.离婚损害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案情,陈先生不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所以王女士没有权利请求陈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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