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工伤私了”后,能不能反悔?
基本事实:
王五于2007年5月9日到某公司处从事安装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为王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五的工资按月发放,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900元/月。
2018年3月20日,王五在安装防火门时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得到了“玖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结论。
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因王五自愿离职而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5月1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了一份《协议书》,按照约定,某公司已经向王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300元。
2019年5月17日,王五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2、由某公司支付王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4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5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合计168278元;3、裁决某公司支付王五违约金30000元;4、裁决某公司支付王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800元。
2019年6月27日,仲裁裁决: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某公司向王五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35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459元,合计8485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5300元,还应支付19559元;驳回王五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判决确认原、王五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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