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考点之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2025-01-30 06:00:00

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道路既漫长又充满挑战,尤其是面对《刑法》这样复杂而关键的科目。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考点,我们特别推出了针对《刑法》考点的系列解析。今天,让我们聚焦“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这一重要考点,通过详细解读和实例分析,助你在备考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优路教育始终与你同行,用专业的知识和贴心的服务,为你的法律职业资格梦想保驾护航。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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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构成要件,涉及两个构成要件(两个罪名)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出现重罪结果。定轻罪既遂。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出现轻罪结果
1)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发生轻罪的结果的,定轻罪的既遂。
2)有重罪的实行行为,发生轻罪的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定重罪的未遂。
【提示】如果侵害对象都在行为人故意的认识范围内,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时,则主客观是一致的,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多选】 2012 年至 2018 年,甲与其两名兄弟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某豌豆主产区要求农民低价出售豌豆给他们。多年来,数名不服从要求的农民被打成重伤,其他农民不得不将豌豆低价出售。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B.强迫交易罪
C.故意伤害罪
D.寻衅滋事罪
【答案】ABC
【题眼】“纠集数十名”;“低价出售”;“打成重伤”;“其他农民”;“不得不”。
 
【技巧】题眼解题法;排除法。
排除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也即,要求行为人具备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动机。
本案中,甲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并非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因此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题眼解题法:
①“纠集数十名”,表明甲是组织者、领导者。
②“不得不”与“低价出售”,表明甲实施了强迫交易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③“打成重伤”,表明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④“其他农民”,表明甲是将部分农民打成重伤,而对“其他农民”只是强迫交易。
 
【解析】甲先后实施的行为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否应当数罪并罚是本题的关键。
A 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恐怖组织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中,甲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A 项当选。
B 项,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以暴力、威胁手段要求农民低价出售豌豆,属于强买强卖商品,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B 项当选。
C 项,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甲将数名不服从要求的农民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C 项当选。
D 项,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甲等人主观上并非为了寻求刺激、无事生非,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D 项不当选。
 
【提示】有人认为,故意伤害只是强迫交易的手段,因此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但是:
虽然伤害行为是强迫交易的手段,但是在多次的强迫交易中,即使没有重伤他人的行为,其余强迫交易行为也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换言之,甲是对部分农民实施故意重伤行为,而对其他农民实施的是强迫交易行为。
综上,对甲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以及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并没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因此,本题答案为 ABC
 
通过今天的解析,相信考生们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这一考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致力于提供全面的备考资料,帮助每一位考生突破难点,掌握考点。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科目的路上,有困惑、有挑战,但请相信,优路教育始终是你坚实的后盾。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即将到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用优异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加油,优路教育与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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