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监护人的指定

2025-02-15 06:00:00

优路教育深知,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征途中,《民法》考点无疑是每位考生必须攻克的重要堡垒。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加系统地掌握《民法》知识,我们精心整理了一系列考点解读,旨在以清晰、准确的方式,为考生们搭建起通往成功的桥梁。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民法典》第二十九条关于监护人指定的考点,并通过一道单选题的解析,深化对这一知识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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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单选题】甲、乙是丙的父母,丙 3 岁时,丙被甲、乙租给从事盗窃的团伙,从事盗窃活动。丙的祖父母知道后,想要撤销甲、乙的监护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的祖父母可以直接撤销甲、乙的监护资格
B.丙的祖父母欲撤销甲、乙的监护资格,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适当的监护人
C.如果丙的祖父母没有去申请,此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甲、乙的监护资格
D.甲、乙的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依然应当负担对于丙的抚养费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等。《民法典》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需要有关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应选 A,而非 B。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民法典》第 36 条第 3 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据此,C 不选。《民法典》第 37 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据此,甲、乙作为丙的父母,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依然应当负担对于丙的抚养费,D 不选。
 
通过对《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深入解读以及单选题的详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是一个涉及多重法律程序和严格规定的过程。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帮助考生们把握每一个考点,确保大家在备考过程中不走弯路。未来,我们将继续更新和完善我们的备考资料,为考生们提供更加全面、深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挑战,成就属于自己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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