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考点:犯罪既遂

2025-02-20 11:48:38

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征途中,优路教育始终与你同行。今天,我们将聚焦《刑法》中的一个核心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既遂作为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不仅关乎犯罪行为的认定,更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掌握犯罪既遂的概念、类型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优路教育,用专业的知识和贴心的服务,助你轻松掌握这一考点,为考试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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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二、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完成,有的犯罪在进程中出现客观或者主观障碍从而未能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形成未完成状态;同时刑法并不是仅处罚犯罪既遂,也会有条件的将处罚范围扩张到未完成状态。
一般意义上,讨论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展开,如果使用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作为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上称之为修正的犯罪构成[ 参见《刑法学(第六版)》2021 年,第 430 页。]
三、犯罪既遂的类型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数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
(一)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例如《刑法》第 2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以死亡结果作为既遂的标准;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型犯罪,以取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
1、犯罪的既遂以实害结果的出现为要件,在结果出现之前,可以成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
2、某些特殊犯罪中,不但要求实害结果的出现,还要求实害结果必须经由特定因果过程造成,在这样的的犯罪中,倘若某种结果不是经由特定的因果过程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未得逞,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总结】需要经由特定因果过程引起侵害结果的犯罪中,典型且常考的有:
①抢劫罪:强制手段压制反抗无法反抗放弃财物取得财物
②敲诈勒索罪:威胁恐惧交付
③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取得财物
④强奸罪:强制手段压制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主观上行为人也明知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二)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紧迫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例如《刑法》第 116 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属于这种情形。
具体危险的出现作为既遂的标准,在具体危险没有出现之前,也可以成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例如放火罪,如果对象物还没有达到独立燃烧的状态,就被人扑灭,则属于放火罪的未遂。[ 本书独立燃烧说进行修正,主张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已经开始独立燃烧时,就是放火既遂(修正的独立燃烧说)。]
(三)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就给法益就带来抽象危险,犯罪就既遂的。
例如《刑法》第 133 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只要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就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抽象的危险,成立犯罪既遂。
 
【单选】
甲拐骗乙(女,12周岁)、丙(男,13周岁)、丁(男,15周岁)、戊(女,16周岁),并将其四人分别卖给四个家庭。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拐卖儿童罪
B.戊属于拐卖儿童罪的行为对象
C.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D.丁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
【答案C
本题考查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对象。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指不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拐卖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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