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之法定代表人

2025-02-22 11:10:20

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每一位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都怀揣着对法律职业的热爱与追求。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民法》考点,我们特别推出了系列解析文章。今天,我们将聚焦于《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关于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并通过一道多选题的深入剖析,帮助大家理解这一考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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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多选题】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答案】CD
【解析】《民法典》第 172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盖合同专用章足以说明吴某有代理权,温某无须对此质疑反对。故 A 项不能否定吴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选。既然吴某享有代理权,温某可以直接将借款交给吴某。故 B 项不能否定吴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选。若吴某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则吴某代理公司进行借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代理权限,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C 项当选。若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则吴某没有代理权限再进行代理行为,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D 项当选。
 
通过对《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详细解读以及上述多选题的深入剖析,相信考生们对于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为考生们提供全面、深入的备考资料和解析,帮助大家在备考路上少走弯路,提高备考效率。未来,我们将继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考点解析和模拟试题,助力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未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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