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设立法人活动的法律后果

2025-02-23 06:00:00

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每一步都至关重要,而《民法》作为其中的核心科目,更是需要考生们深入理解和掌握的关键领域。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们特别推出了针对《民法》考点的系列解析文章。今天,我们将聚焦于《民法典》第七十五条关于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的规定,并通过一道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单选题,带领大家深入理解这一考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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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单选题】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欠乙 10 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 8 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 8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 10 万元,丙要求甲承担 8 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 8 万元,丙欠乙 10 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 10 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 10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 9 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可知,乙对自己的部分债权向甲主张权利,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除了及8 万元债权外,还及于剩余的 2 万元债权。选项 A 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选B 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 16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甲的行为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选项 C 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可知,诉讼时效应该自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之日起中断,而不是自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选项 D 错误。
 
通过对《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详细解读以及上述单选题的深入剖析,相信考生们对于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为考生们提供全面、深入的备考资料和解析,帮助大家在备考路上少走弯路,提高备考效率。未来,我们将继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考点解析和模拟试题,助力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未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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