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情节

2025-02-24 10:37:53

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征途中,优路教育始终是你坚实的后盾。今天,我们将聚焦《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情节”。共同犯罪作为刑法理论中的复杂领域,其量刑情节的把握对于准确理解案件、公正适用法律至关重要。优路教育将通过详细解析主犯、从犯、胁从犯等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帮助你全面掌握这一考点,为考试成功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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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情节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次要作用:次要实行犯;
(二)辅助作用:帮助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注意】排除胁从犯成立的情形
1.身体完全受强制
【例 1】歹徒将铁路工人甲捆绑起来,不允许其对轨道进行检修,由于甲未能履行职责,导致火车发生倾覆事故。由于甲身体完全受强制,不成立胁从犯;
2.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例 2】抢劫犯持枪挟持出租车司机乙,令乙将其送往某银行进行抢劫。由于乙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成立抢劫罪的胁从犯;
3.紧急避险
【例 3】飞机在航行过程中突遇歹徒劫持,机长丙为了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成立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选】
甲将安眠药投入乙的饭菜中,准备在其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甲实施勒杀行为,乙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而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
A.犯罪结果虽然提前实现,但按照通说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认定
B.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甲对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存在方法错误,甲对死亡结果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意外死于安眠药中毒,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A
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也称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看该行为是否进入实施阶段即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如果进入实行阶段,则该损害结果就属于既遂结果,如果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则就故意犯罪而言,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投放安眠药的行为是直接的杀人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通过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情节”这一考点的深入剖析,相信你已经对这一概念有了更为清晰和深入的理解。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每一个考点的掌握都是通往成功的关键一步。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将继续陪伴在你身边,为你提供更多专业的备考资料和考点解析。让我们携手并进,在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不断前行,共同迎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挑战,开创属于自己的辉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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