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三页纸】2025监理法规知识点:代理与合同法律关系
在繁忙的学习与备考旅程中,优路教育为各位考生精心提炼了法律与合同领域的核心考点。从代理的基本概念到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细节,再到要约与承诺的严谨规定,这些考点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基石,也是实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指南。让我们一同踏上这段速记之旅,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考点 7:代理
(1)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 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 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 13: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 殊的承揽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 同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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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
2)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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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 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 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 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①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 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 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 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 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 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 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 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 15: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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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概念 |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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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条件 |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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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邀请 |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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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 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 规定的,构成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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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生效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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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约撤回 |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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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约撤销 |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 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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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要约失效 |
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考点 16: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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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概念 |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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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方式 |
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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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期限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 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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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生效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 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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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撤回 |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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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逾期承诺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况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 效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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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要约内容 变更 |
承诺的 内 容应当与 要约的 内 容一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等)的,为新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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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 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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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速记,相信大家对代理的类型、责任及终止条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掌握了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式。同时,要约与承诺的概念、生效条件及变更规则也为大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些知识不仅是考试的重点,更是未来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素养。优路教育祝愿每位考生都能将这些考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迈向更加辉煌的职业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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