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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江苏省《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宣贯会议之重点规定内容

2024-05-23 11: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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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2024年1月26日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宣贯会,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沈海斌出席并讲话,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罗雪明主持会议。省市场监管局《条例》起草小组相关负责同志从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工作思路、主要内容、重点规定五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重点规定

构建监管体系

《条例》明确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着力构建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一体推进的责任体系。

 

《条例》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加“依照规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其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自查、评价,体现了政府监管思路的转变。

 

《条例》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各方工作职责。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条例》引导和加强社会共治,明确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机制,引导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规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

 

规范生产经营

《条例》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三类行为规范。明确食品连锁经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跨境电商线下食品展示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固定场所,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的规范作出明确。重点突出对特殊食品、网络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

 

为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条例》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明确了不得进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四种情形。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基础上,从方便群众、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条例》明确对小食杂店进行备案管理,并结合小食杂店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等特点作出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食杂店,应遵守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等。《条例》还要求,除简单复热成品外,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突出特殊食品

特殊食品关系婴幼儿、病人等特定人群安全。《条例》突出对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单列一节,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条例》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注册备案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等事项备案、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许可等提出明确管理要求。

 

《条例》规定,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标示。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江苏省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条例》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在最小销售单元标注专属标志。

 

此外,《条例》还在地方性法规层面上对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并明确了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和使用指导职能。

 

关注集中用餐

《条例》高度重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自主供餐、集中用餐单位外购订餐和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分别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采取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加强对食堂承包方、受委托经营方的监督;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加强对供餐单位的监督。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江苏是教育大省,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4351家。为强化责任意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条例》在已有法规规定基础上新增两方面补充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托幼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外部供餐管理等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条例》还要求推行食堂“明厨亮灶”,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群众满意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规范网络餐饮

《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平台、配送等进行了重点规范。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条例》明确其应当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公示证照或者备案等有关信息;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在一定时限内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便溯源管理。《条例》还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加工制作现场,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条例》区分在江苏注册登记和在省外注册登记两种情形,分别明确备案、报告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评价制度,不得向没有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在网络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销售食品也被纳入规范范畴。

 

对网络食品交易配送,《条例》从加强配送人员培训管理、防止贮存配送时受到污染、保鲜保温措施等方面作了规范。对配送直接入口食品的,还从餐饮具和包材符合标准、容器清洁消毒等5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明确配送直接入口食品封签的有关要求。

 

《条例》还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公示证照或者备案等有关信息等3种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加大惩戒力度。

 

全程监管预制菜

近年来,预制菜市场规模高速增长,社会各界对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的呼声很高。为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现江苏“走在前”的责任担当,《条例》设专条对预制菜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从生产经营角度,《条例》明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预制菜所用原料、加工工艺、产品属性、食用方式等,将其归属到现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有关食品类别,实施相应食品安全管控。

 

预制菜生产经营流程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加强全程监管和综合监管。为此,《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加强全程监管;省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分别将预制菜成品、原料纳入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对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相互通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国家关于预制菜的定义、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制定。

 

(文章来源于中国食品安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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