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中食品安全员需具备哪些能力?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的食品安全员的具体要求。那么,食品安全员究竟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员应具备以下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1. 熟悉和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2. 具备识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知识,能够及时识别并应对潜在风险;
3. 深入了解涉及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确保生产流程规范、安全;
4. 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5. 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确保员工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 具备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
而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员需承担以下职责:
1. 监督并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2.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并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的记录材料,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4. 负责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状况,确保员工健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 承担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以更好地指导食品安全员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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