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天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员?

2024-06-02 07:00:00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哪些人员不能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呢?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而受到严厉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或终身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的制度。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严肃性,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首先,我们来看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这类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用非法添加剂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于这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他们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责任人员的惩戒。


其次,对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法律更是做出了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更加严格,旨在确保食品安全领域的人员具备高度的诚信和专业素养,防止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再次涉足食品安全领域,给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岗位,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对于这些岗位的人员选拔和任用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综上所述,第十三条关于食品安全违法人员的任职限制规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责任人员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可以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安全的方向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放心、健康的食品。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每一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和个人都要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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