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出品: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精讲六
已报名2024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要抓紧时间投入学习了,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第一章第三节:行政行为3。
考点6: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概念: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地位: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
特征
(1)是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
(2)实质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3)其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内容:税收与非税收入征收、建设资金/管理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
分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建设资金的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管理费的征收。
(3)因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引起的征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二)行政确认
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有些依申请作出,如城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收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有些依职权作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
形式: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分类
(1)根据行为的动因不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根据对象不同: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进行的行政确认。
(三)行政监督
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特征
(1)行为主体: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对象: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为内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
(4)行为性质: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为目的: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方法:审计、检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四)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 类型 | 行政给付 | 行政奖励 |
| 性质 | 授益性行为 | |
| 给付主体 | 行政主体 | |
| 给付对象 | 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特殊情况下 | 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 |
| 给付的内容 | 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可以是直接财物,可以是与财物相关的其他利益 | 物质+精神奖励 |
| 表现形式 | 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 金钱奖励即取得奖金或实物、获得荣誉称号等 |
(五)行政裁决
概念
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不包括涉及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公安机关)
(2)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4)可诉。对部分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举例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土自然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裁决.
(六)行政协议
目的要素:行政协议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职权职责要素:行政协议必须与行政职权紧密相连,与履行某种行政职责有关。
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另一方主体。(双方行政行为)
行为要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订立协议。
内容要素: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考点7: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
公正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参与原则: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听证程序是参与原则的重要体现)
效率原则:体现于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
2.基本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对应公开原则。
回避制度(对应公正原则)
(1)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
(2)若不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要求其回避的请求
行政调查制度
是行政主体依法获取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1)行政机关执行调查职能时,不能超出法定限度。
(2)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取证规则。
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告知制度: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拟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并加以指导。
催告制度
(1)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
(2)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听证制度(对应参与原则):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等所构成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度。
教示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内容主要有:
(1)告知相对人向什么机关提出法律救济以及请求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定时限,
(2)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出法律救济的法定方式,如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等,
(3)行政机关如不履行该教示程序,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时效制度(对应效率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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