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

强制性国家标准5月1日起施行,将对无人机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2026-01-21 17:35:16

两部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1月20日,民航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官方解读、图解、关键问题解答。

原文链接:解读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

 

按照《规范》,在运行过程中,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发送的运行识别信息包括:

(1)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信息;

(2)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时位置、速度、高度、状态等相关信息;

(3)控制站的位置、高度等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空域属于公共资源,在空域中的运行是公共行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所需报送的信息不涉及姓名、电话、住址等任何用户个人信息。

 

该《规范》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明确了不适用于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且具备符合空域准入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要求的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及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因为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具备该空域保障运行安全所需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无需额外具备运行识别能力;室内不属于公共空域,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对外界产生影响,也无需具备运行识别能力。

相应的,运行单位或个人用户应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明示的使用限制,对于注明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得实施室外飞行。

 

《规范》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分为广播式与网络式两种模式:

广播式运行识别在播发范围内以不指定对象的方式广播识别信息,主要实现固定区域,重点监控区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时运行态势信息获取,以及持接收终端的公众获取自身周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情况。

网络式运行识别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通过网络主动向指定接收与处理系统发送识别信息,为低空运行管理提供数据基础。

《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已销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使用有什么影响?

——在2026年5月1日前,应优先对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加装运行识别模块,以保证《规范》实施后,已销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正常使用。

——2026年5月1日起,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应实施运行;已具备广播式或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但不满足《规范》指定条款内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尚可继续实施运行至2026年11月1日前。

——2026年11月1日起,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需完成运行识别发送模块加装,确保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功能,至少满足《规范》指定条款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至2029年5月1日前为过渡期,通过加装模块方式仅满足《规范》指定条款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实施运行。

——2029年5月1日起,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完全满足《规范》要求方可实施运行。

 

对于具备固件升级条件满足运行识别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应主动公布产品固件升级服务方案;对于不具备固件升级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应主动公布硬件升级服务方案。

运行识别信息报送是否涉及到个人隐私?

运行识别信息不包含任何用户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电话、住址等。

运行识别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基于公共安全保障需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靠被监视能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空域是公共资源,在空域中的运行是公共行为。为保证飞行安全与公共安全,需要对运行识别信息进行公开。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落地标志着我国无人机行业正式迈入“全链条监管”时代,彻底终结“黑飞”乱象,为低空经济的安全有序发展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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