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药品零售企业2026年前将全面配齐执业药师
在广袤的新疆大地上,药品安全与质量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新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2021年起,加速推进执业药师的培养与配备工作,旨在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与合理。
掌上乌鲁木齐:新疆药品零售企业将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2021年起,新疆加快推进执业药师的培养,药品零售企业将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自治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将分为四个阶段推进。规定2025年底前,药品零售企业需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2026年起,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根据方案要求,在过渡阶段初期,2022年12月31日前,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必须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对于乡镇、农村辖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士以上职称资格,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在过渡阶段中期,已实现“七统一”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其所属连锁门店(含特许加盟店)配备驻店执业药师的数量,不少于其连锁门店(含特许加盟店)数量的80%。
在过渡阶段后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已实现“七统一”标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所属连锁门店(含特许加盟店)均应配备驻店执业药师。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不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核减其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展望未来,随着执业药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地执行,新疆的药品零售企业将迎来更加严格的管理与监督,但同时也将获得更加专业、高效的发展机遇。到2026年,全区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将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与健康的庄严承诺。
文中内容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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