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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抵消

2020-02-17 18:03:51

  优路教育整理了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抵消,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抵消

  1.法定抵消

  (1)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4)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5)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6)双方的债务均应为可以抵销的债务。

  2.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2)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消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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