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串讲:税法原则
类别 |
税法基本原则 |
税法适用原则 |
内容 |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日、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考点2:税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
要点 |
税收法定原则 |
1. 含义: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2. 地位: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3. 内容:(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一一税种、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由法律规定。(2)税务合法性原则一一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得征。 |
税收公平原则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税收效率原则 |
(1)经济效率: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
实质课税原则 |
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
考点3:税法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
要点 |
法律优位原则 |
1.含义: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效力等级: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特点: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 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1.实体税法不具备朔及力。 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2.目的: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
【典型例题】
【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收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B.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D.制定税法时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这一做法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答案】 ABCD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有()。
A.实体法从旧日,程序法从新
B.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C.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D.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答案】ABD
通过本次重点串讲,希望考生们能深入理解税法原则,为《税法》科目备考打下坚实基础,预祝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