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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金融考点速递:信托的设立与市场运行体系

2024-05-28 13:51:01

随着2024年中级经济师《金融》新大纲的发布,备考方向也迎来了新的转变。为了帮助考生们抢跑新大纲,优路教育精心汇总了100个关键点,为大家的备考之路提供明确的指引。

 

考点 64:信托的构成要素

1.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信托行为是指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设立信托、信托财产转移。

3.信托财产(四个条件)

一是合法性,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必须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 这是信托设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是确定性,设立信托的财产需要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确定,一般应当能够计算其价值;

三是积极性,信托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如果以消极财产(如债务等)设立信托,有可能成为委托人逃避或转嫁债务的一种手段;

四是流通性,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4.信托目的

一是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二是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

三是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公共的利益。

 

考点 65:信托的种类

1.根据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商事信托(以营利为目的)。

2.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根据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4.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信托可分为单一信托(一对一)与集合信托(多对一)。

5.根据信托关系设立法律基础不同,信托可以分为自由信托(又称为任意信托、明示信托,包括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和法定信托(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考点 66:信托的功能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信托的功能体现为以财产管理为主,以融通资金、社会投资和社会公益服务等功能为辅。

1.财产管理功能: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资金功能。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1)信托在融资对象上既融资又融物;

(2)在信用关系上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

(3)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

(4)在信用形式上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社会投资功能

4.风险隔离功能(信托产品具有独立性)

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考点 67:信托的设立

1.设立信托的条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前提);

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基本条件);

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2.信托的设立方式

(1)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最常见的方式。

(2)遗嘱信托,是一种常见的信托设立方式,是委托人的一种单方行为,在个人财富的积累和传承中,其财产管理功能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重视。

3.信托登记

4.信托设立文件的内容

(1)信托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

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

(2)信托文件可以选择载明的事项

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内容。

 

考点 68:信托市场的运行体系

1.信托市场的需求主体

是需要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人,即信托的委托人,主要包括个人和机构两大类。

(1)个人的信托需求主要包括个人财产管理信托、婚姻家庭信托、子女保障信托、遗产管理信托和养老保障信托等。

(2)机构的信托需求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信托、股权代持信托、表决选举权信托等。

2.信托市场的供给主体

在我国,可以担任受托人提供系统服务的主体包括个人、普通机构和信托机构。

(1)个人、普通机构担任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民事信托受托人;

(2)信托机构则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业信托受托人。其中,信托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考点 69:信托公司的设立与终止

1.信托公司的设立形式、条件和程序

(1)我国设立信托公司需要经银保监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

(2)信托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3)信托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2)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3.信托公司终止

信托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失、组织上解体并终止经营活动的行为或事实。信托公司的终止可分为任意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类。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考点 70:信托公司的业务运营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但不得以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分为信托业务(基础设施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特别许可业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年金信托业务)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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