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

这点误解必须解开,全科医学专业不等于所有病都能看

2025-05-09 16:04:41

在优路教育执业医师培训栏目,我们致力于为广大医学从业者提供专业、全面的执业指导和培训。今天,我们要深入探讨一个普遍存在的误解:全科医疗科是否等于什么病都能看?这一误解不仅关乎患者的就医选择,更与全科医师的执业范围和法律责任息息相关。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揭开全科医疗科的真实面纱。

全科医疗科真的不等于什么病都能看!

一、全科医疗科的定义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的名词释义与注释,全科医疗科是指“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指出: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指出: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修订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第四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全科医疗科的诊疗范围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因此,该案例中对该卫生所开具“先兆流产”、“青光眼”诊断处方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不冤,因为这些病都不属于常见病、多发病的范畴。

全科医疗科的设置是为了方便社区居民就医,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医疗在基层”,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各位全科医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一个守法的“健康守门人”。

综上所述,全科医疗科并不等同于什么病都能看。作为优路教育执业医师培训栏目的学员或关注者,您应该已经对全科医疗科的定义、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具体的诊疗范围有了清晰的认识。我们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帮助大家解开这一误解,促进更加合理、有序的就医环境。在未来的日子里,优路教育将继续陪伴您,为您提供更多专业、实用的医学知识和执业指导,共同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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