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安工《安全生产管理》冲刺时刻(51、52)
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钟声即将敲响,每一位考生都如同即将踏上征途的勇士,心中既有期待也有忐忑。在这关键时刻,优路教育深知考生们的需求与压力,因此我们精心策划并推出了《考前三页纸》备考资料,旨在帮助考生们把握考试要点,合理利用考前时间。本篇内容将聚焦于《安全生产管理》科目中的事故报告内容与事故调查知识重点,为考生们提供一份精炼的复习指南,助力大家在备考冲刺阶段更加得心应手。

考点五十一: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5)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考点五十二: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放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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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的组织(负责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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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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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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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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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
2.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等事故调查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4.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不管哪级事故,其事故调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负责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还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都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都是政府的调查行为,不是部门的调查行为。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1.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也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可以在授权时一并进行,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3.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4.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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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 |
事故上报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事故调查组织方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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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国务院 |
30日内 (延长不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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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省级 |
15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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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
省级 |
设区的市级 |
15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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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
设区的市级 |
县级 |
15 日内 |
通过对《安全生产管理》科目中事故报告内容与事故调查知识重点的梳理与总结,相信考生们已经对这两个关键考点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优路教育始终致力于为考生们提供实用的备考资料,希望这份《考前三页纸》能够成为你们冲刺路上的得力助手。愿你们在未来的考试中能够沉着应对,发挥出自己的全部实力,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增添一份辉煌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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