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医临床
(一)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 纳入考核专家库的考核专家不得举办和参与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考核的各种培训。
第三十条 考核专家组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根据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应的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与申请考核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经考核认定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中的“建议执业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在贵州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省外中医(专长)医师在贵州省申请执业的,须经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三十四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