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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个法律知识:快看小区物业是否侵权

2024-04-10 14:36

  

每日一个法律小知识:

相信各位对居住小区的电梯不陌生吧,每日我们在电梯间都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广告,甚至一些小区连社区公告板等位置都有广告投放。那各位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就是所居住小区的广告产生的广告收入等费用究竟归谁拥有?

  

相信一部分小伙伴认为是属于物业公司所有的,但其实恰恰相反,这部分广告费用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的电梯间、告示栏等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所以物业公司利用这部分地方产生的盈利,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无权独占这部分收入。小区物业有义务为小区全体业主公示这部分盈利收入。

 

那么除了上述提到的电梯间、告示栏等,还有哪些地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即小区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这些地方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

  

小区物业本质上是服务行业,是服务小区广大业主的,绝不是高高在上的“制约者”,当各位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请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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