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法考快看!此项法规已经修改!
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时刻关注相关法律的最新动向,同样的《民诉》,可能去年和今年就会变动不同,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其中,就有这项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在已经实施!
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3〕14号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