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 华 大 学
2020年3月26日
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实行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申请、学院考核与学校审核的招生模式提升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切实选拔出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博士研究生,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选拔原则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注重对申请者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核。
第三条 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点均可采用“申请-考核制”选拔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者硕士毕业的专业必须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各博士学位授权点依据本学位点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数,以整体生源质量提升为原则,确定“申请-考核制”的录取比例不超过本学位点总计划数的30%。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八条 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九条 申请者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有较好的创新潜质,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或近三年内毕业于具有硕士研究生推免权高校的全日制硕士,或近三年获得国外大学硕士学位者(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认证书)。
(二) 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425分;
(2)雅思IELTS≥6.0;
(3)托福TOEFL≥80;
(三)申请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申请者第二)公开发表了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创新性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自行制定本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细则,细则中应明确申请材料评审及复试环节中的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评分标准与权重,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学院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须成立“申请-考核制”研究生选拔考核小组。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或博士学位点学科带头人担任,成员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 申请报名
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系统”http://yz.chsi.com.cn/bsbm/,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交报名信息。报名前应仔细阅读当年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报考院系的“申请-考核制”选拔细则,具体时间以南华大学研究生院公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材料审查
(一)资格审核: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对所有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不予进入下一轮选拔程序。
(二)材料评审: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的选拔考核小组对申请者的硕士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科研能力与学术成果、专家推荐意见、申请者自我评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等材料作出评价结论。
(三)审核结果:材料评审结果以百分制记成绩,择优确定取得复试资格的申请者名单。
(四)公布结果: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在本学院网站上公布进入复试名单,并及时通知申请者,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复试考核
(一)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按照制定的选拔细则,组织选拔复试考核。复试考核分笔试与面试,笔试科目为专业综合,命题内容包括学科基础和专业核心课程内容;面试内容应以考核其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科研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主。
(二)成绩:复试成绩以百分制记。
(三)排名: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根据制定的细则以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综合成绩包括材料评审和复试成绩。
第十五条 录取
(一)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结果提交拟录取名单,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申请者完成调档程序后,研究生院向拟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在“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中,研究生院和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应规范自律,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投诉及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对“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进行专门监督,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申请、考核和选拔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录取和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二〇二一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