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之被害人承诺

2025-02-14 13:47:31

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征途中,优路教育始终致力于为你提供全面、深入的考点解析。今天,我们将聚焦于《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概念,其涉及法益的处分权、承诺能力、意志真实性等多个方面。掌握这一考点,对于你准确理解刑法原理、提升解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优路教育,与你一同探索法学的奥秘,助力你的备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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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被害人承诺
(一)承诺者对于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
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能阻却违法,当然,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也有一定限度。
1、财产权:无限承诺
2、人身权
1)轻伤、自由、名誉:可以承诺;
2)重伤:原则上不可承诺,但如果是为了保护或救助另一法益,则承诺有效。
3)生命:不可承诺;
(二)承诺者有承诺能力
1、幼儿、精神病人的承诺无效;
2、未成年人对于重大事项的承诺无效
(三)承诺者意志真实
1.基于胁迫、恐吓所作出的承诺无效。
2.基于欺骗所作的承诺效力
1)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有无、性质、种类、范围、危险性等关联事实发生错误认识,则承诺无效;
2)只是对于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
(四)既承诺行为、也承诺结果
只有当法益主体承诺法益侵害的结果是,才能认为其放弃了法益。
(五)承诺者有现实承诺
对于现实的承诺是否需要表达出来,刑法理论中有意思方向说意思表示说两种学说。
1.“意思方向说认为只要被害人有现实的承诺,即使没有表现于外部,也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既然被害人同意,就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法益,因此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这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
2.“意思表示说承诺的意思必须以语言、动作等方式表现出来,否则难以排除行为主体主观之恶,进而难以阻却行为违法。这是行为无价值的立场;
(六)损害没有超出承诺的范围
例如: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超出承诺范围,成立故意伤害罪。
(七)承诺至迟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无效
事后承诺无效,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否则国家的刑罚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单选】
甲因其妻难产而死而怨恨其儿子乙,使其挨饿受冻,并经常打骂。后在一次打骂过程中,致乙左眼失明。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有:( )
A.甲已经构成虐待罪
B.甲未尽到抚养义务,但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C.甲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D.只能由乙告诉才处理
【答案】C
本题考查亲告罪与非亲告罪间的区别。甲打骂致乙失明,不是亲告罪中的虐待罪,已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通过对“被害人承诺”这一考点的深入解析,相信你已经对这一概念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每一个考点的掌握都是通往成功的重要一步。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将继续陪伴你,为你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备考资料和考点解析。让我们携手并进,在法学的海洋中遨游,共同迎接未来的挑战。优路教育,与你一起,为梦想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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