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考点:特别自首

2025-02-26 10:09:44

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征途中,优路教育始终与你并肩作战,致力于为你提供全面的考点解析。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作为自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认定标准和实践应用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优路教育将通过详细解析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结合具体案例,帮助你全面掌握这一考点,为你的考试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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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为:
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异种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尚未掌握
①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
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
③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2异种罪行:原则上指罪名不同
①如果所交代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名密切相关或者属于选择性罪名,视为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1:法官元宝因为收受甲的贿赂被逮捕,侦查阶段交代自己收受甲贿赂后,对于的甲的刑事案件违法做出无罪判决的事实,由于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密切相关,则元宝不成立特别自首。
2:人贩子元宝因为拐卖儿童甲被逮捕后,侦查阶段交代自己另有拐卖妇女乙的事实,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则元宝不成立特别自首。
②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在此范围以外交代同种罪行的,视为异种罪,成立特别自首。
3:国家工作人员元宝,因涉嫌在 A 工程上贪污公款而被逮捕,侦查机关在法定羁押期间无法搜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元宝主动交代自己在 B 工程上贪污公款的事实,元宝成立特别自首。
 
【多选】关于不作为犯罪,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赵某眼见12岁的儿子盗窃而不制止,构成盗窃罪
B.钱某(女)眼见成年女儿遗弃年幼外孙女而不问不管,构成遗弃罪
C.孙某眼见成年弟弟杀害父亲而不予制止,构成故意杀人罪
D.李某在岳母家眼见妻子伤害岳母而不予制止,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AC
要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保证人的地位,即具有作为义务。赵某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的法益侵害行为。所以,他眼见12岁的儿子盗窃而不制止,构成盗窃罪。选A正确。
钱某对自己的外孙女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她对自己的成年女儿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法定的制止义务。所以,她看见成年女儿遗弃年幼外孙女而不问不管,不构成遗弃罪。注意:钱某不是因为是外婆而不具有法定的制止义务,即使钱某是孩子的奶奶,她对孙子女也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选项B错误。
孙某对自己成年弟弟的杀人行为虽然没有阻止义务,但他对自己的父亲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所以,孙某眼见成年弟弟杀害父亲而不予制止,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C正确。
李某对岳母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所以他在岳母家眼见妻子伤害岳母而不予制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说明的是,李某的妻子伤害岳母的行为是发生在岳母家,不是在李某家。如果是在李某家,李某对发生在自己家的犯罪行为有制止的义务,如果李某不予制止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错误。
 
通过对“特别自首”这一考点的深入剖析,相信你已经对这一概念有了更为清晰和深入的理解。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每一个考点的掌握都是通往成功的关键一步。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将继续陪伴在你身边,为你提供更多专业的备考资料和考点解析。让我们携手并进,在法学的海洋中不断探索、不断前行,共同迎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挑战,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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