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执业药师速看!
进入3月,一批行业新规开始实施,涉及执业药师配备、重点人员管理、药品追溯码管理等多个方面,一起来看!
上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3年以上相关经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5年以上相关经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5年以上相关经验。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经验,在职在岗。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天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除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为执业药师。
加盟店双保险: 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的连锁门店,主要负责人由总部派遣,质量负责人由加盟门店任命,两者均需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专业配置细化: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需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加1名相关专业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人员需具备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管理负责人要求更是提升至本科以上学历的执业药师。
远程审方明确“辅助”定位:远程药事服务不能替代零售门店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每名远程执业药师服务的门店不超过20家。系统需具备人脸识别、视频通话、处方唯一编码、操作日志记录等功能,且禁止使用手机、PAD等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服务,必须在总部设置的专用区域进行。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2026年3月1日起,全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除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未定级的基层医疗机构外)须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管理制度(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用氧除外,下同),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工作,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全品种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所有品种实现赋码工作。医用氧产品因其外包重复使用的装特殊性,不进行赋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赋码时间另行通知。
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的药品,其他未赋码的药品不得进入我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做好保存追溯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以上就是3地近期开始实行的医药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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