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考点1-3
考点 1: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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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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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形态的推定 |
①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份共有(约定→出资额→等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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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约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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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
有约定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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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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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债权 债务 |
对内效力 |
除另有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约定→按份) |
除另有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约定→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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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效力 |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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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用途 |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占份额 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约定→≥2/3 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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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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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2:抵押权
1.房地一体原则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提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 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 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抵押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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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 |
动产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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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3.正常经营活动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5.抵押物的转让及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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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效力 |
无论是否将该约定登记,都不受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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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变动 |
未将约定登记 |
抵押财产交付或登记就可以导致物权变动,除非抵押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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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将约定登记 |
抵押财产交付或者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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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3:保证
1.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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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①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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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 |
具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
认定债务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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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提供担保意思表示 |
认定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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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明确,难以确定 |
认定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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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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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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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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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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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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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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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 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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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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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 |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 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 担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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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 定禁止债权转让 |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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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转移 |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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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变更 |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
减轻债务 |
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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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债务 |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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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 限变更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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