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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考点1-8

2024-06-16 15:15:00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很多,需要理解记忆的内容也很多,主要包含了税收要素和多个税种,知识点很繁琐,理解记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税法还考察考生的计算能力。以下是《税法》科目考点1-8:


考点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2.权利客体: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考点 2:税法原则

1.税法基本原则(“公法实效”):

法定原则(核心)、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2.税法适用原则(“四优从不溯及”):

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考点 3:税法要素

1.征税对象——区分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2.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3.税率——计算税额的尺度,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考点 4: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小关购船”):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一增两所得,城建印资源”)

三大税: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小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

3.地方政府固定收入(“房地车、包烟器”)

除了中央和共享的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契税。


考点 5:国际重复征税

1.法律性重复征税(“同人同税”)

不同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2.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同人同税”)

不同的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由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引起)。

3.税制性重复征税

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所导致的。


考点 6:容易出错的交通运输服务

1.程租、期租、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考点 7:容易出错的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保本收益属于贷款服务,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

3.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考点 8:容易出错的租赁服务

1.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分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和不动产租赁服务(9%)。

2.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以上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知识点,重点知识多学习巩固,反复温习而且要多做题,对错题做汇总加强记忆,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多读多记多写,知识点总结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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