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考点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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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行为类型 |
特征 |
典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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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方意思 |
单方法律行为 |
一方意思表示就能生效,不用别人 同意 |
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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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法律行为 |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
合同(含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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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法律行为 |
三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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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 |
有偿法律行为 |
需要给付对价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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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法律行为 |
对方无需给付相应对价 |
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 提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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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
负担行为 |
一方对另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
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效果,如合同 提示:权利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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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 |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 |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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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 |
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 |
票据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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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法律行为 |
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 |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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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独立 |
主法律行为 |
独立存在 |
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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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行为 |
从属于主法律行为 |
担保合同 |
【考点2】代理制度(客观题/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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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具体规定 |
典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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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与否 |
适用 |
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等 |
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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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身份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
如立遗嘱、结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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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
如创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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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如打扫卫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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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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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
第一步:委托合同→双方法律行为; 第二步:授予代理权(书面/口头)→单方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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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 |
(1)自己代理(与自己交易)、双方代理(代理两方互相交易):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2)恶意串通: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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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
狭义无权代理 |
(1)无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限;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
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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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有代理权的表象(如盖章空白合同) |
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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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表见代理可考主观题。
综上所述,掌握“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不仅是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的重要一环,更是未来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素养。因此,建议广大考生务必重视这一考点的复习,结合历年真题进行针对性练习,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以更好的状态迎接即将到来的CPA考试挑战。相信通过不懈努力,每一位考生都能在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自己的会计职业生涯开启更加辉煌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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