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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考点七:破产法律制度

2024-08-05 16: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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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4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的日益临近,考生们正紧锣密鼓地投入到紧张的备考之中。《经济法》作为CPA考试的核心科目之一,其知识点广泛且深入,对考生的法律素养与实际应用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众多考点中,破产法律制度不仅占据了重要篇幅,更是检验考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的重要标尺。本文将聚焦于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必备考点七——破产法律制度,为考生们梳理该领域的核心知识框架,揭示其关键要点与考点分布,助力考生们精准把握考试脉搏,高效备考。

 

【考点1】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主体

程序类型

提出主体和时间

提示

破产清算

债权人+债务人

(1)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享有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一般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3)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多数决议通过

重整

直接申请重整:债权人+债务人

清算转重整: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

和解

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清算转和解】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程序

管辖法院

一般破产案件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执转破”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实质合并】

原则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

3.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下述异议均不成立】

异议

法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

①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③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④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本人未申请执行

①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③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④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未交诉讼费

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连带债务人未破产

(7)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支持。

市价上升

(8)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

 

【考点2】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事项

具体规定

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含已为他人设定了担保的财产】

提示: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基于保管、租赁等合同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综上所述,破产法律制度作为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必备考点之一,其复杂性与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破产概念的理解、破产程序的深入剖析以及各类破产措施的掌握,考生们不仅能构建起完整的破产法律知识体系,还能在应对实际案例时做到游刃有余。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们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思考、多总结,将复杂的法律规定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能力。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与科学的备考策略,每位考生都能在2024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于《经济法》科目特别是破产法律制度这一考点上,取得优异的成绩,迈向职业发展的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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