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2020年《经济法》案例分析真题
【2020年《经济法》案例分析真题】
1.(本小题10分)2019年9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9月18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重整计划草案调减了甲公司出资人的相应权益,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对此进行表决。甲公司共有股东20人,其中10名股东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45%;4名股东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15%;其余股东未参加表决。
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丙银行一笔借款到期,该笔借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为抵押担保。丙银行要求将该设备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
重整期间,甲公司擅自将存放于公司仓库的一批贵重原材料转移给其关联企业。部分债权人将此情况报告了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乙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2)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了出资人组表决?并说明理由。
(3)重整期间,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抵押的设备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乙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并说明理由。
【答案与采分点】
(1)张某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0.5分)。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1.5分)。
(2)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0.5分)。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5分)。本题中,参与表决股东出资比例合计60%,赞成的股东出资比例为45%,超过了2/3。
(3)重整期间,丙银行不能就甲公司抵押的设备实现抵押权(0.5分)。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为了不因以担保财产清偿执行而影响债务人生产经营,原则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1.5分)。
(4)乙会计师事务所的观点不正确(0.5分)。根据规定,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1.5分)。
(5)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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