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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执业药师注意!江苏省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告发布

2025-05-15 18: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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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升药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根据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联合通知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江苏省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 第9号)。该公告详细阐述了本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时间、形式及收费情况,为全省执业药师提供了明确的学习路径和指南。

 

关于做好江苏省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 第9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精神,现就做好江苏省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育对象

(一)在江苏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执业药师;

(二)在省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江苏省注册的执业药师。

 

二、教育时间

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教育形式及收费

(一)2025年度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单位为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由其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事务,包括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制定、师资遴选、课程录制、学时记录和培训档案建立等工作。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培训形式,报名学习网址为(见官网)。

(三)2025年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继续执行免费培训,不向执业药师收取任何费用。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内容、学时管理等要求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二)施教单位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技术系统,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不得非法处理、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执业药师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施教单位存在违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行为的,或存在未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等情况,将不再继续承担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施教单位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对其监督管理、教学质量评估考核,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025-83273903(人事教育处)、025-83273505(机关党委),邮箱:wangaj@da.js.gov.cn。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密切关注继续教育工作的进展,通过定期评估与反馈机制,不断优化教学内容与培训方式,确保执业药师能够真正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对施教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学习环境。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推动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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