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执业纪律介绍
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优路教育整理了关于专利代理师的执业纪律介绍,专利代理师人才们可了解知悉: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部门规章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也不得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承接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原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后,再接受新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退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正式离职前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违反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报酬或财物。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执业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扰,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扰。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行业利益和职业声誉,同业互敬,不得诋毁或者贬损其他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对本人或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进行与其他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比较性宣传;
(二)恶意压低专利代理服务价格;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四)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
(五)以负面评价其他专利代理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方式招揽业务;
(六)对专利案件的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七)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佣金、回扣、介绍费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招揽业务;
(八)其他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我的课程
我的订单
我的消息
听课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