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流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从事专利代理师行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了解一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二、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专利代理条例》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组织形式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书面合伙协议书或者书面公司章程
4.具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合伙企业应当由2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四、审批流程
1. 申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并开展业务的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就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出。
2. 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接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3. 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 经营。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且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之外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二)电话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咨询电话国家知识产权局(010)62087927
(三)电子邮件咨询:
dailiguanli@cnipa.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处
邮政编码: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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