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条件

2020-06-28 11:43:05

  专利代理师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具体业务大致可分为提供专利咨询、代办申请手续、维持专利有效、担任诉讼代理人等。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条件,《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有如下规定:

  合伙企业形式:

  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

  (二) 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四) 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五) 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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