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特点介绍
2020年专利代理师考试即将在11月14、15日开启,优路教育整理了专利代理师中关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特点的相关内容,供各位考生参考;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法定职权,因此与其他类型的调解有一定区别。其具备以下特点。
1.具有严格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调解专利纠纷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受理、意见陈述、调解、结案等。
2.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资格纠纷中,当事人以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协议为依据,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著录项目变更,如变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对于一些已经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地区,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按照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未立案的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及时撤案。对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不应加以干涉。
4.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解专利纠纷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实体内容都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特点,各位专利代理师相关人才可了解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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