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条件介绍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针对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复审条件如下,优路教育将为各专利代理师及相关人员解答:
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
2.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
3.可以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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