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专利纠纷调解所需的材料
管理专利工作的有关部门在进行专利纠纷调解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各位专利相关工作者、专利代理师等可了解:
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书。书面请求书格式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中的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填写。请求书为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在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填写时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请求调解的事项、事实、理由和依据。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要求必须加盖公章;
(3)代理人身份证件,应当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在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时,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原件核对后退还,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3.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无论是请求人还是被请求人提供证据,都应当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份数按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一份、所有被请求人各一份的数量提供。
上述证据包括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原始档案材料,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作合同,在职证明,专利权实施后产生的利润证明等。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副本。
4.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理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委托权限。
处理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的时候,当事人需注意准备提交以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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